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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费“到期余额不退”被指不当得利

 

    电信运营商“霸王条款”多年不倒 新华社发

 
    《经济参考报》记者近期在采访中了解到,手机话费“到期余额不退”被消费者痛斥为“最牛霸王条款”,虽经消费者协会连续6年点评和各地媒体轮番“炮轰”,但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这三大电信运营巨头仍“我行我素”。有关专家指出,三大电信运营商手机话费“到期余额不退”的规定,属于不当得利,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手机话费“到期余额不退”成众矢之的

  《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发现,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三大运营商分别规定,不同面值的话费充值卡有效期不同,比如中国移动50元面值的手机充值卡有效期为90天,中国联通500元面值有效期为540天。电信企业规定,用户的话费若超出有效期,“无论账户是否有余额,您不能呼出和接听任何电话”,如果超过“锁定期”仍未充值,“您的号码将会自动注销,号码注销后,账户中的余额不再返还用户”。
  北京律师董正伟的手机曾因充值话费到期被停机,只好再充值20元“激活余额”,原来充值话费中剩余的160多元钱才能继续使用。董正伟疑惑不解的是:“如果不再次充值,按照中国移动的规定,这剩余的160多元钱话费就不归我了!这是什么道理,这不是巧取豪夺吗?”
  记者采访了解到,董正伟的苦恼并非个例。手机话费“服务到期余额不退”在老年用户中反应更为强烈。北京市消协随机询问过100余位老人,近一半人表示曾有手机话费在有效期内用不完,被迫充值的经历。70岁的北京居民李成江有过多次手机话费未用完、充值卡有效期一到就停机的经历。“要再次充值后才能激活,手机话费像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多。我掏钱消费,联通公司有什么权利对我的钱限定消费时间?”
  2010年7月,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联合搜狐网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电信行业资费民意调查,共11284人次参与投票,涉及北京、上海、河北、浙江等10余省份。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人次的91.92%认为电信经营者“充值话费使用期满后余额不退”规定不合理。
  北京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赵巨鹏说,手机已不再是“奢侈品”,如同柴米油盐一样,已成为生活必需品。因此,“霸王条款”侵占群众话费不是小问题,而是关系老百姓日常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大问题。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李国光说:“我国的电信资费标准属于偏上水平。推动电信资费制度改革,不仅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问题,更是关系民生的重要内容。”

  专家称“到期余额不退”属不当得利

  近年来,电信资费问题一直是老百姓关注的话题。电信运营商虽对资费进行过调整,降低了漫游费和月租费,实行了单向收费,但对手机话费“服务到期余额不退”始终未做出让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景明等专家认为,手机话费“服务到期余额不退”属于不当得利,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不合法不合理不合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要求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李国光表示,电信运营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保障消费者话费余额权利的实现。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律师邱宝昌说,手机账户余额所有权应归属消费者。消费者通过充值卡向手机账户充值预付话费,与电信运营商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电信运营商为充值卡设定服务有效期,实际上是为合同的履行规定期限。有效期结束,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即终止,运营商可以不再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然而,服务的终止与手机账户余额的归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电信运营商提供了通信服务,应当扣除已消费手机账户话费,如果账户内还有话费余额,余额的所有权仍然为消费者所有。
  北京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赵巨鹏说:“电信巨头作为国企业绩虽然很耀眼,但是如果其发展让民生尴尬,不能惠及民生,这种发展是值得深思的。”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国有企业是“共和国的长子”,更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唯利是图不仅损害企业形象,而且还会损害政府形象。

  电信三巨头的“霸气”缘于“相对独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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