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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2)

八、由地方政府核準的項目,各省級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下放層級與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則,具體劃分地方各級政府管理許可權,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統一的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目錄。基層政府承接能力要作為政府管理許可權劃分的重要因素,不宜簡單地“一放到底”。對於涉及本地區重大規劃布局、重要資源開發配置的項目,應充分發揮省級部門在政策把握、技術力量等方面的優勢,由省級政府核准,原則上不下放到地市級政府、一律不得下放到縣級及以下政府。

九、對取消核准改為備案管理的項目,項目備案機關要加強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准入標準把關,行業管理部門與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環境保護、安全監管等部門要按職責分工加強對項目的指導和約束。

十、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專門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商務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和變更、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進行審核或備案管理。

十一、本目錄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即行廢止。

國務院

2016年12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

 

一、農業水利

農業:涉及開荒的項目由省級政府核准。

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重大水利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庫容10億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萬人及以上的水庫項目由國務院核准。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二、能源

水電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河流上建設的單站總裝機容量50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單站總裝機容量300萬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萬人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核准。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抽水蓄能電站: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家制定的相關規劃核准。

火電站(含自備電站):由省級政府核准,其中燃煤燃氣火電項目應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內核准。

熱電站(含自備電站):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熱電項目由省級政府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內核准。

風電站:由地方政府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及年度開髮指導規模內核准。

核電站:由國務院核准。

電網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區、市)輸電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涉及跨境、跨省(區、市)輸電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1000千伏交流項目報國務院備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區、市)輸電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家制定的相關規劃核准,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按照國家制定的相關規劃核准。

煤礦: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年生產能力120萬噸及以上煤炭開發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其中新增年生產能力500萬噸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國家規劃礦區內的其餘煤炭開發項目和一般煤炭開發項目由省級政府核准。國家規定禁止建設或列入淘汰退出範圍的項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產超過20億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氣項目、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油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新建(含異地擴建)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儲運能力300萬噸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其餘項目由省級政府核准。

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跨境、跨省(區、市)幹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跨境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