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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师负责制”不是个筐 不是什么责任都可以(2)

  多年来,建筑师和施工业从合作、团队、互信和互尊文化中退化到分割和低效。当然,造成这些有很多历史原因。但是在过去几十年,许多组织正在努力恢复建筑师和施工业的合作之根。由于业主迫切需要项目交付模式的变化,设计建造又开始复兴了。设计建造成为建立在互信、互尊、团队、创新基础上的高度合作、完全集成的过程。设计建造释放了团队的能量,从而让项目更快、更好和成本更低。

  在美国,目前只有大约40%项目还在使用传统建筑师负责制模式,越来越多的工程项目开始使用设计建造模式。在英国,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已不允许使用传统建筑师负责模式。无论是英国的JCT、还是美国的AIA、DBIA发布的设计建造合同,均放弃了传统建筑师负责制的合同角色。

  通过回顾建筑负责制在西方的发展历程,我想对中国引进建筑师负责制需要注意的几点:

  第一,建筑师负责制是普通法系下的产物。

  建筑师在普通法系下被业界达成共识的三顶帽子,在大陆法系下并不具备。比如,在英式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只有建筑师(工程师)才有权发布变更指令。那么如果业主未经建筑师(工程师)直接向承包人发布变更指令,在普通法系下很可能会被认为无效。但在大陆法系下,则可能会认为有效。普通法系下的三顶帽子,会让建筑师在工程管理中享有非常高的地位,而在大陆法系下则很难做到同样的地位。中国作为大陆法系,并没有建筑师享有三顶帽子的传统。因此,我们即使采用英美的建筑师负责制,我们也不要对此期望过高。

  第二,建筑师责任制的所谓“交钥匙”(许多媒体是这样宣传的)与设计建造的交钥匙的法律责任是根本不同的。

  前者仍然承担的是尽职标准,而后者则是满足工程预期目的。因此,并不是采取建筑师责任制后,业主就可以摆脱夹在设计人和承包人之间的法律空白了。

  第三,建筑师责任制只是众多工程管理模式的一种。

  因此,建筑师责任制不应该成为独此一种的强制性模式,而应该与其他模式一起供业主自由选择。

  最后,建筑师责任制不是个筐,不是什么责任可以随便装。

  曾经历过监理是个筐,质量、安全责任随便装,不希望建筑师再次成为一个筐,各种责任随便装。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