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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景行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

银河景行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9月26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1)银河景行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

  (3)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将于2023年10月9日(含)至10月20日(含)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自2023年10月21日起本基金将进入下一封闭期,并于2023年10月21日(含)至2024年1月21日(含)暂停申购、赎回。

  (4)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 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不少于1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间。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方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基金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本基金将于2023年10月9日(含)至10月20日(含)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自2023年10月21日起本基金将进入下一封闭期,并于2023年10月21日(含)至2024年1月21日(含)暂停申购、赎回。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如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

  2、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3、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并进行公告。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责任编辑:admin)